第一条为保证全校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有关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1〕6号)、《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办〔2011〕32号)、《郑州市党务公开考核评价制度(试行)》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党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有关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由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追究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
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应付的;
(二)未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统一部署党的基层组织党务
公开工作,未制定本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内容实施公开的;
(四)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公开不及时的;
(五)对申请人依申请公开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六)未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例行公开、依申请
公开、新闻发言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七)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
搞形式主义,干扰抵制监督检查的;
(八)不认真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到位的;
(九)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
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十)其它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党委组织部门、上
一级党委(党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责任追究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上一级
党委(党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