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凡购物(或建造的设施)价值在500元以上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都视为学校固定资产,都应按规定进行登记、建账、建卡,并建立电子档案。固定资产说明书及有关资料,要存入学校档案室。
2、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3、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对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后勤保障科设资产管理员1名,统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登记、清查、报损等管理工作。各处室设1名兼职资产管理员,建立资产分户帐,负责本处室的资产保管、使用、登记等工作。
4、为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及时登账、建卡,采购人员、主管财务审批人员、出纳员、会计员以及财产保管员,都要认真把关。凡没有经财产保管员签字的,一律不准入账或报销。
5、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学校各个部门保管的固定资产,要做到帐帐相符、账物相符。要对学校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检查或维修,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发挥作用。
6、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向外单位出借。若出借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向财产保管员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学校固定资产,都要按购买价赔偿。
7、固定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报主管领导同意;
(2)学校相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3)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4)学校领导签署意见;
(5)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7)固定资产保管员从固定资产账卡中减去,并及时报告学校会计从学校固定资产总账中减去。
8、社会团体、单位、来宾赠送的物品,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也要及时建账建卡,校内使用该物品的部门也要及时办理使用、建账手续。
9、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学校财产保管员对学校的固定资产,每期至少核查一次。对固定资产存放的位置、性能、价格、使用年限,要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追查处理。
10、学校财产保管员,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有关文件的学习,经常深入各部门,检查固定资产物品有否随意调动或更换使用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11、实行固定资产交接制度。凡部门岗位调整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对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管理员退休或需更换时,部门负责人要协助原管理员将账、卡、物三对照,一齐交给新的管理员,三人都要在交接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