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平、客观的衡量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增强学生遵章守纪意识,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的行为习惯,引导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的合格人才,使学校教育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说学生是指在郑州幼专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学生德育考核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德育考核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校、年级、班级三级德育考核小组。
校级德育考核小组由学生处主管科长任组长,学生处有关人员,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及主要干部为成员;
年级德育考核小组由年级主任任组长,年级班主任、年级学生会主要干部为成员;
班级德育考核小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团支部主要干部及考核员为成员。
三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在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生德育考核小组每次进行加分或减分的最高权限为:校级8分;年级5分;班级3分。
第五条 在德育考核工作过程中,三级学生德育考核小组的组长具有加分或者减分的审批权;学校其它部门具有加分或者减分的建议权。
第三章 学生德育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生德育考核采用量化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20分,超过120分按120分计。每位学生的德育考核成绩基础分为80分,在此基础上,由各级考核小组根据学生的日常行为及表现和本办法规定的德育考核内容及加分或者减分标准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学生每学期末最终的累计成绩为该生的学期德育成绩。学生考核评定成绩,按学年填写德育考核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生德育考核成绩采用四级分制记载。即优秀为100分(含)以上,良好为80分(含)以上,及格为60分(含)以上,不及格60分(不含)以下。
第八条 学生德育考核以班级为单位负责实施。班级应当参照学校评分规定建立班规,健全考核机构,完善奖惩细则,确保考核有效。班级应设立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公示栏,每周由考评人员在公示栏中如实填写学生个人德育考核结果,每周在班会上进行通报。
第九条 学生德育考核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始,截止到学期结束。班级考核小组应当及时将德育考核结果填入学生德育考核本内,每月提交年级德育考核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并将考核不合格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每学期考核工作结束后,学生德育考核成绩由年级考核小组报校级德育考核小组审议、备案,下学期开学初,将考核不合格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条 学生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从公布之日起两天内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的学生德育考核小组提出申述,受理申述的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应在两天内组织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学生公布和重新记录。如学生对校级考核小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可按上述程序向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申述。
第十一条 德育量化考核连续四周或累计六周为不及格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毕业时,德育量化考核不及格者,学校不作任何形式的就业推荐,且缓期半年毕业。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一次者,其该学期的德育考核成绩不能被评为优秀,只能在“良好”以下(含良好);凡是受到警告处分者,在处分未撤消之前,其德育考核成绩只能为“及格”。凡是受到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未撤消之前,其德育考核成绩为“不及格”。特殊情况需经过三级德育考核小组核实、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德育考核成绩是学生参与评优、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困难补助、参加就业推荐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凡是参与各种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活动的学生,每学期的德育考核成绩必须是“优良”;凡是申请助学岗位、困难补助者,每学期的德育考核必须在“及格” 以上(含及格);德育考核成绩“优秀”者,学校优先向就业单位推荐。
第四章 学生德育考核加分或者减分内容及标准
一、加分内容与标准
1.学生在学习和工作过程中积极上进、学习努力、成绩优异、综合表现较好或有突出贡献等情况者,学生德育考核小组可以视其表现和工作成绩酌情增加其德育考核分。
2.积极要求进步,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并按时参加学习培训、认真撰写思想汇报者每学期加1分。
3.担任校、年级、班级学生干部满半年,根据考核评定结果,每学期按下列标准加分:校级主席、副主席加5分、部长级加4分;年级干部主席、副主席加4分,部长级加3分;校团委干部参照此标准加分。班级班长和团支书加2分,班委成员加1分;学生会、团委各分支机构、社团负责人加2分。干部兼职者,不重复加分,按最高分加分。
4.一个月无迟到、早退、旷课、缺勤等违纪行为者,加1分。
5.在自己承担班级值日和卫生大扫除中,从未缺席且获得年级前二名者,加2分/期。
6.获得全优寝室的,成员每人加2分。
7.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者,视其情节加0.5~2分/次。
8.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维护学校声誉和集体利益,有突出贡献并受到师生一致好评者,视其情节加0.5~2分/次。
9.在学校常规活动(如早、晚自修等)中,从未缺席并且表现突出者加1分/月。
10.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加1分/次。
11.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的学生加0.5分/次。
12.按要求参加文艺、体育、文化、科技类(如学习竞赛、书法、声乐、舞蹈、征文、语言艺术、辩论、教具制作等)活动,获得国家、省、市和校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分别加(6、5、4、3)、(5、4、3、2)、(4、3、2、1)、(3、2、1、0.5)分/次。
13.在国家、省、市、校级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等作品者分别加5、3、2、1分/篇。
14.获得省、市、校级荣誉称号的个人,分别加4、3、1分/次;获得省、市、校级荣誉称号的班级每人分别加3、2、1分/次。
1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交调查报告或论文者加0.5分/篇;被评为省、市、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6、5、4)、(5、4、3)、(4、3、2)分/项(同一篇论文同时获奖按最高奖项计分)。
16.有见义勇为或特殊贡献获得国家、省、市、校级荣誉称号者分别加5、4、3、2分/次。
17.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加0.5分/次。
18.荣获学校奖学金者,按等级分别加1,1.5,2,3分。
19.成功参加无人监考活动者,加0.5分/人。
20.在德育考核中,遇到在上述规定条款以外需要加分时,加分参照有关加分标准由三级考核小组根据权限研究决定。
二、减分内容与标准
1.凡是受到纪律处分者按下列标准减分:警告处分每次减15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20分;记过处分每次减30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每次减40分。
2.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减5分/次。
3.学生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我校的考勤、纪律、卫生、文明、仪容仪表等校规校纪,学校百分竞赛扣分细则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减分。
4.学生干部工作不认真,出现失误者,视情节和后果,减1—3分/次,学生干部在一学期内累计减分达10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免去干部职务。
5.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程度减1-3分/次。
6.学生违纪不足以给纪律处分者,视情节减2-5分/次,或视其情节扣减其德育考核分。
7.无故不参加校、年级、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社会实践活动者(包括早操、晚自习等常规活动)减3分/节次;迟到、早退者减2分/次。
8.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点名批评者视其情节减2-3分/次。
9.有不诚信行为者,视其情节后果,减2—5分/次
10.不爱护公物及损坏公物,或在走廊或窗口泼水、乱扔杂物、污损桌椅墙壁等行为者减2分/次。
11.在德育考核中,遇到在上述规定条款以外需要减分时,减分标准参照有关扣分标准,由三级考核小组根据权限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