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证件发放
凡本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在取得学籍后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和校徽,由学生本人签名领取。家庭所在地在铁路沿线的学生,按教育部规定自费购买“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一枚贴于学生证附页上,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学生半价购买火车票的优惠。
第二条 证件的使用和保管
(一)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校徽是学生的身份标志。学生必须妥善保管,爱护珍惜,规范使用。
(二)学生证和校徽均限本人使用和佩戴,不得转借、涂改或赠送他人,不得用作抵押。
(三)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开学报到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初先交费后注册。未按规定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视为无效。
(四)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的到达站名,应如实填写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涂改。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迁居需要改变乘车区间到达站名者,须持当地户籍证明办理,其他情况一律不得更改。
(五)每枚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充磁一次可使用4次。学生在每学年注册后,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学生处加注优惠卡的使用次数。
第三条 证件的更换、补发、回收
(一)凡不慎遗失学生证、校徽者,应立即向学生处报告。经学生处核实后,填写《郑州幼专补、换发学生证件申请表》,写明原因,经班主任(辅导员)、年级长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处办理补证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工本费。
(二)因学生证损坏或学籍异动、专业调整等原因需要换发者,参照本条第一项办理。
(三)学生处工作时间根据情况受理补办学生证、校徽的申请,并于每月的1日、15日下午(节假日顺延)集中发放补办的新证。对申请补办学生证件的,由学生处在校园网上公告三日,声明原证作废。
(四)学生毕业或因各种原因注销学籍离校时,应将学生证、校徽交回学生处注销;如有遗失,参照本条第一项处理。
(五)毕业班学生距离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学校不再受理其补办学生证和校徽的申请。
(六)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生处销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郑州幼专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学生。
第五条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根据《郑州幼专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由郑州幼专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经2012年5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2012年6月5日起施行。原2011年10月2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郑州幼师学生证﹑学生校徽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