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学术研究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资助
第二条 科研资助对象为我校教师主持,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进行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经费资助范围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育部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科技部下达的各类国家级项目,以及相应等级的其他国家级项目。国家重大项目及863、973计划项目的子课题按国家级专项项目对待,但不予经费资助。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项目、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资助办法
(一) 申报资助
为鼓励和动员学校教师申报各级各类基金项目,凡提交课题申报书并通过外事科研处认定的有效申报者,给予一定的补贴性资助:
1.国家级课题,每份申报书资助2000元;
2.省级课题,每份申报书资助1000元;
3.厅级课题,每份申报书资助500元。
(二) 立项资助
1.国家级课题项目立项,每个项目按照到帐经费的 1:1 给予资金配套。省部级课题及教育厅重点课题项目立项, 每个项目按照到帐经费的 1:0.5 给予资金配套;无外拨经费的省部级以上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
2.学校对签订横向课题研究合同的项目按照到帐经费的 5%提取管理费,并按照到账经费的 10%给予奖励。
3.立项单位拨付经费和学校资助经费的支出范围和审批办法按照《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科研奖励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科研奖励为我校具有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包括:(1)科研项目类;(2)论文类;(3)著作类;(4)优秀科研成果类;(5)成果转化类;(6)科技发明及其它类。
第六条 同一项科研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同一项目多次立项,同一美术作品多次参展,同一音乐作品多次演出,均只按最高等级奖励一次。学术论文同时有多位作者的,按排名权重予以奖励,即“6/4”、“4/3/3”以及“4/3/2/1”原则进行分配;出版类按参编字数计算。
第七条 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奖励,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其所有该项奖励,并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奖励时间及程序
(一)实行先申报后奖励的制度,未按时申报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特殊原因无法在指定的时间申报的,要事先办理延期手续,无延期手续按照自动放弃处理。
(二)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两次,原则上每年5月份和11月份以系部为单位到科研处进行申报。
(三)申报程序按以下要求进行:
1.个人将科研成果及时录入《河南省高校科研管理云平台》,并在附件中上传与审核资料要求一致的电子文档。个人登录《河南省高校科研管理云平台》,系统内打印规定时间期限内的“个人科研详情”表,在指定时间期限内到科研处审核。
2.提供下列资料到科研处审核:
(1)论文类:提供论文刊物原件,复印件(封面、目录、版权页、正文、检索页等);
(2)著作类:提供著作原件及复印件(封面、版权页、内容提要、目录、封底等),同时提供经由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检索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一份;
(3)项目课题类:提供立项通知和结项通知的原件、复印件、结项报告;
(4)优秀成果奖类:提供奖励证书原件、复印件、获奖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5)专利类: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申报材料、检索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九条 科研项目奖励是对通过立项单位结项鉴定的厅级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的奖励。
第十条 主持完成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和其他国家级课题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奖励标准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奖励金额。主持完成国家“863”计划和“973”计划子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后期资助项目)和青年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育部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项目、科技部下达的各类国家级项目,以及相应等级的其他国家级项目,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项目奖励8万元,省部级重点项目奖励5万元,主持完成省部级一般项目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 主持完成教育厅重大项目奖励2万元,教育厅重点项目奖励0.5万元,教育厅一般项目奖励0.1万元。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奖励资格的认定,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我校的结项通知书或文件为依据。
第五章 论文、专著及发明专利奖励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发明专利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学术论文奖励是对在国际、国内期刊等正规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的相应等级奖励。发表在增刊、特刊、专刊和各种论文集上的论文,学术会议报道及书评类文章不予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自然科学类论文
奖励范围 |
奖励标准 (万元/篇) |
备注 |
1.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论文 |
由校学术委员会核定奖励标准 |
|
2.SCI分区表中列为1区SCI收录论文 |
10 |
|
3.SCI分区表中列为2区SCI收录论文 |
8 |
|
4.在《中国科学》上发表论文 |
5.SCI分区表中列为3区SCI收录论文 |
5 |
|
6.在我校认定的自然科学国家级A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
3 |
我校认定的自然科学国家级A类核心期刊目录见附件1 |
7.SCI分区表中列为4区SCI收录论文 |
2 |
不含EI收录的各类会议论文、增刊论文 |
8.EI源刊,SCIE源刊(影响因子在1.0以上)发表论文 |
9.CPCI-S(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论文(含被EI、SCI收录),SCIE源刊(影响因子在1.0以下) |
0.8 |
|
10.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当年目录上发表的论文 |
11.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发表论文 |
不含扩展板 |
12.普通CN期刊发表论文 |
0.06 |
每人每年奖励不超过3篇 |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
奖励范围 |
奖励标准 (万元/篇) |
备注 |
1.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 |
10 |
|
2.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及《求是》杂志发表的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A类核心期刊(见附件1)上发表的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 |
5 |
我校认定的国家A类核心期刊目录,主要参考河南省教育厅权威期刊认定。 |
3.EI源刊, SCIE源刊(影响因子在1.0以上);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论文(2500字以上)和《新华文摘》要点摘编的论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的论文。 |
2 |
CSSCI不含扩展版、来源集刊。 |
4.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当年目录上发表的论文;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和收录集刊上发表的论文;《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2500字以上)的论文 ;CPCI-SSH(人文社科会议论文索引)的论文。 |
0.8 |
特刊以及增刊除外 |
5.普通CN期刊发表的论文 |
0.06 |
每人每年奖励不超过3篇 |
第十六条 在同一杂志连载的论文(论文题名相同)按1篇论文对待;同一作者在同一刊物同一期发表的多篇论文按1篇论文对待;同一期刊同一年内发表论文2篇以上,按2篇论文对待。
第十七条 理工科类每篇论文一般应不少于2500字,人文社会科学类每篇论文一般应不少于3000字。
第十八条 被SCI、SCIE(影响因子在1.0以上)、EI、SSCI、A﹠HCI、CPCI-S、CPCI-SSH、CSCD等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信息为准;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年度分区表为准;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来源期刊和收录集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一般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核心期刊认定以当年公布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著作奖励指对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在国内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省级及以上规划教材(不含通俗读物、论文集等)进行的奖励。如教材中超过一半以上使用他人作品(如乐谱、美术作品等),按以上标准的50%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在学校规定的主要出版社(见复件2)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万字0.12万元奖励,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编著、译著按每万字0.05万元奖励;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万字0.07万元奖励,教材、译著按每万字0.03万元奖励。
(2)文学作品、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电子书籍按每万字0.05万元奖励,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编著、译著等电子书籍按每万字0.03万元奖励。
(3)著作类成果的修订版,按原相应计分标准的30%计算,限奖励1次。
(4)多卷本著作应待最后一卷出齐后,作整体成果申报。丛书既可以作为一项研究成果申报,也可以将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丛书总主编不按字数奖励,按在相应级别出版社出版30万字专著计算奖励金额。
第二十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专利(职务发明)且专利权归属我校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技术发明成果,每项奖励0.6万元;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成果,每项奖励0.4万元;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成果,每项奖励0.2万元。
第六章 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是对我校教师获得的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科研成果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类别 |
奖励级别 |
奖励等级 |
奖励额度(万元/项) |
自 然 科 学 类 |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河南省自然科学学术奖 |
一等奖 |
按颁奖部门颁发奖金1:3的比例配套奖励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人文 社会 科学类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河南省发展研究奖 |
一等奖 |
按颁奖部门颁发奖金1:3的比例配套奖励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教 学 成 果 类 |
国家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按颁奖部门颁发奖金1:5的比例配套奖励 |
一等奖 |
二等奖 |
河南省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按颁奖部门颁发奖金1:3的比例配套奖励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其他科研成果奖 |
郑州市科技进步奖、社科优秀成果奖、郑州市教学成果奖(高教处颁发);教育厅、人力资源保障厅颁发的成果奖。 |
一等奖 |
0.3 |
二等奖 |
0.2 |
三等奖 |
0.1 |
第七章 成果转化类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以技术转化方式将科研成果提供他人实施的,按学校所得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二十三条 以学校科研成果孵化的科技企业,按学校所得收益的2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产业化的,所得收益按学校、院部和项目组2:1:1的比例提留。除项目组提留部分中的50%可用于奖金奖励外,学校、院部及项目组其余50%的提留部分只能作为科研和事业发展基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决策咨询被省部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奖励2万元;被市厅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奖励1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且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成果奖励,由外事科研处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科研成果奖励情况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的成果持有异议的,均可向外事科研处提出,并提供佐证材料。外事科研处负责对异议进行核实和处理,必要时可通过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裁决。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外事科研处负责解释。